资料图:“老赖”不还钱,法院带收割机田间收稻执法。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一则通知明确,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
这则《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通知》强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可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要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要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予以纠正。要用好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重组、和解协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限,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