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法保护湿地 面积逾20万公顷

2016年12月07日 17: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陈丹妮 林春茵

  继《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于9月出台之后,福建省福州市紧随再出台《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立法形式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两部法规均将于2017年元旦开始实施。

  记者7日从福州市人大新闻发布会获悉,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通过《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对关于湿地管理体制、湿地名录管理、保护方式和举措,以及湿地用途管控均做了具体规定。

  福州现有湿地20.68万公顷

  《福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14~2025)》资料显示,福州市现有湿地面积20.68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比重23.7%,居福建全省首位,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福州已基本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海洋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福州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该市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个、海洋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7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个,列入国家重要湿地1块。闽江河口湿地入选中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湿地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出台的《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湿地保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在先行出台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湿地名录等级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国家和省三级。此次《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作为保护的主要对象。

  福州将新建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明确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

  记者随后自福州市林业局了解到,其中闽江边的道庆洲、卢岐洲湿地公园,以及乌龙江边的帝封江湿地公园、塔礁洲湿地公园,将在2017年前首批建成。

  而原有的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中,将对福清湾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升级,将原有的长乐闽江河口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与闽江河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合并,并新建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严控湿地开放利用,规定要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在遵循《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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