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成都四部门联手严查开发商中介违法违规

2017年05月24日 10:23   来源: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房管局官网获悉,6月1日至11月30日,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将对成都限购区内的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进行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分工,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炒房炒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显示,房管部门将检查21项、工商部门7项、价格部门和公安部门各4项。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合同网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姑息。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衔接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管部门重点检查21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假借装修名义变相涨价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委托未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网签系统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合同。

  ◎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虚报装修费用,假借装修名义变相涨价。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没有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违规使用预售款。

  ◎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对经纪机构(中介)

  ◎未办理备案而从事经营。

  ◎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发布虚假房源,囤积房源恶意炒作,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项目及收费标准。

  ◎强制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证明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资格。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 “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7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在广告中承诺房屋投资有回报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发布广告。

  ◎预售、现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宣传。

  原标题: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要遭起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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