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6月5日电 (卢志坚 朱晓颖)江苏省检察院5日公布,《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获审议通过。《办法》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规定,打通了检察官“出口”通道。
此举意味着,入了额不等于进了“保险箱”。去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遴选了4209名员额检察官。目前,全省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现有员额4141名。
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能力水平与规范履职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办法》规定,员额检察官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入额后,如果发生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情形的,将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也需要及时退出员额。例如,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调动离开检察系统的;退休、辞职的。
退出员额需要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办法》规定,退出员额需要省院党组审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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