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收获立法大“礼包”
畅通中国经济“毛细血管”
本报记者 陈 瑜
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0%以上,为国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70%以上的专利发明,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为国家支持财政税收50%以上。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再次收获来自立法层面的“礼包”。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该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小企业面对的突出问题是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奇缺等,这次修法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问题导向,希望通过修法能够彻底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融资 中小银行积极提供金融服务
相关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0%以上,为国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70%以上的专利发明,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为国家支持财政税收50%以上。
法律修订过程中,不少与会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就是我们的小型微型企业。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标准定的太高,98%以上的企业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真正困难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应该把政策聚焦到小型微型企业。
融资问题是制约小型微型企业的最大瓶颈。
记者翻阅发现,多条法律条款明确以小型微型企业为政策实施的重点对象,涉及到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等方面,这也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
现实生活中,小型微型企业够不着国有大银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应当是地方的中小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很多地方的小银行刚刚成立,马上到中心城市去了,投入大项目、房贷或者房地产,实际从当地抽血到其他地方发展,反而不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如何处理市场公平与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这是法律修订中遇到的难题之一。”郭永茂说,法律修改中,一方面在总则中提出一个总要求,各类企业必须坚持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一定的扶持,另一方面在后面的一些措施里面,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通过特殊政策,给中小企业扶一把,拉一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中小企业有机会在市场中参与竞争。
人才 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转化成果
在法律修订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认为,从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生存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来看,除了难以获得经营所需资金外,还缺乏优质劳动力尤其是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这一企业发展所必需的核心资源。
数据显示,全国80%以上的农民工主要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从学历层次看主要劳动年龄段中,22岁至29岁大学学历劳动者选择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比例仅为24.7%,其余年龄段则更低。此外,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产业层次低、科技水平弱、组织管理能力差的固有缺陷,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难以抵御风险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加大其生存与发展压力。
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中小企业促进法注重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财税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对郭林茂来说,此次法律修改中的另一大难处,是如何处理中小企业的获得感问题。
记者翻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文件发现,与一审修订草案相比,通过的法律条文几乎每条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
“这一方面说明全社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比较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提的许多合理化建议,常委会必须采纳。”郭林茂说,许多中小企业对这次修法寄予很高期望,希望通过这次修法能够彻底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高度关注的财税政策,新修订的法律让中小企业有了一定的获得感。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此外,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落实 及时跟进相关法律的调整
法律修订过程中,不少与会人员提出,这部法律用了很多鼓励、支持的语言,有的偏虚,也没有法律责任专章,违法之后如何承担责任?
郭林茂解释说,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多次研究后采取这样的思路,一是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在法律中尽量落实。二是很多规定主要从支持、服务、保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尽量放,而不是管,所以关于行政管理的内容相当少。
尽管单独成立法律责任章节难以支撑,但在监督检查这一章中,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让中小企业促进的措施能具体地尽量具体,把政策、措施、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实的尽量落实,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郭林茂说。
法律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在分组审议中认为,中小企业涉及的面比较广,涉及的领域比较多,难以通过一部法律去改善整个市场环境。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存在衔接问题,有一些该修改的法律也需要跟进。比如第十八条涉及到证券法、第三十一条涉及到公司法、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涉及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涉及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涉及合同法、民诉法等,这些法律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也有人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后,与此相应的,还要积极地制定修改配套性的全国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改变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