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海关总署获悉,我国已与以色列签署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这标志着“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迈出又一步伐。
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通关便利。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便利。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以色列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和参与国,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今年1至10月,中以进出口额合计886.72亿元,同比增长69.59%。
据了解,海关总署自2014年初开展与以色列海关的AEO互认磋商。双方先后于2014年5月、2016年9月和2017年5月举行系列工作组会议,共同完成AEO制度比对、实地认证观摩、便利措施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多项议题的磋商。
牵手以色列之前,我国已与3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实施了AEO互认安排。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时,查验率降低了60%至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降低了50%以上。
中国2008年建立海关AEO制度并发展迅速。就在不久前,由中国海关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AEO互认实施指南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海关首次在AEO领域成功引领制定国际规则。
(原标题:中国海关AEO互认再添以色列)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