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29日出台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提高搬迁时限奖励标准。
据了解,2011年1月至2017年10月,广州市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户,征收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为优化提升城市“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功能片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征拆保障。
此次推出新的《实施办法》明确房屋行政的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与此同时,提高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由原规定“可设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修改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广州市住建委官员认为,从公平原则来看,搬迁奖励是对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所设置的奖励,与签约时间先后有关联,不宜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挂钩。
据了解,目前广州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因此,广州市住建委在新《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此外,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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