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姚延敏)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委已于4月9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津市场监管药注〔2018〕15号)(以下简称《公告》),标志着天津市正式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拟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受理窗口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境内责任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据了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一直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天津、辽宁、浙江等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