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保护如何发挥实效

2018年07月13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保护如何发挥实效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员

  伍海霞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记者:《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并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近年来各地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孕期、更年期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查阅这些规定,多数既没有强制性,也没有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在很多民众看来,这样的规定执行力很可能会大打折扣,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伍海霞:上海曾在1982年就女职工保胎休假和产后待遇向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请示。按照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是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实际上上海对这个问题的考虑是比较早的,但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地方执行起来比较难。

  记者:的确,在采访中,就有女职工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怀孕后,这个“保胎假”怎么请,工资奖金等怎么算?如果企业不批怎么处罚?同时,针对此类规定,很多民众也产生了这样的质疑——为何在制定此类规定的时候不作出强制规定?

  伍海霞:之前,国家单纯从企业角度帮助孕妇,比如以家庭方式进行补贴、产检时给予一定补贴。如果落实到个人,制定相关规定,有可能比单纯的通过企业进行相应的补贴更好一点。

  比如在怀孕前三个月,国家直接给孕妇1000元,我觉得这样比上三个月班更好,对女职工来说更有保障,可以选择暂时放弃工作去保胎。

  但很可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说生二孩,企业里只要有休产假的,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免一定的税费,那有可能就会有人造假。真正生孩子的,可能不一定得到这种补贴。就是说,如果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家庭为整体去考虑这些生育养老问题,可能要比单纯的从个人与企业的角度去考虑效果要好。

  记者:我们注意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保胎假”“生理假”等问题。那么,实施“保胎假”“生理假”是否缺乏上位法依据?这是否也是造成目前落实不畅的原因?

  伍海霞:某种程度上,从国家的角度是没有这种上位法的依据。从研究的角度讲,这属于工作、家庭平衡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也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先不说作为女性要把职业做得多么好、有多大的成就。现在说保住女性在生产过程中以及相应阶段的职位,或者在这个职位上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能够上升到一个评职称的地步,我觉得是非常困难的。

  记者: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保胎假”“生理假”等,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聘用女职工的意愿,如何从长远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伍海霞: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在现实中是由女性及家庭共同承担消化。近年来生育率下降,出台全面二孩政策就是为了提高生育率,保证区域的人口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二孩产假等。我觉得这还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从本质上考虑到性别的差异,考虑到女性承担的社会、家庭的责任,从区域性的角度讲肯定有实施的难度。

  记者:对此,也有人提出,企业也确实面临用工成本的问题,为此社会上一直有声音建议加大财政补贴,把用人单位兑现女性劳动者权益所付出的成本揽下来,但截至目前,相关成本还是普遍由用人单位承担。

  伍海霞:女性因为生孩子要休产假,对生产时间的占用对于企业效益的这种影响,某些程度上属于一个难题。企业肯定是要考虑自身成本,包括事业单位考虑编制,一个长期不在岗的人,占着编制很多事情没人做也是一个问题。

  一个问题都有两面性,有一方获益,肯定有一方从某种角度讲是有损失的,但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讲可能是对社会有益的。现在做很多事情,个体、家庭和企业没有上升到社会利益的角度,还是单纯从自身角度去考虑,所以没法进行强制。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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