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男子怀疑医生乱开药 在医院持械伤3人被判刑5年半

2019年09月06日 13:57   来源:南宁晚报   

  怀疑医生乱开药导致父亲患病并传染给自己和母亲,遂产生报复心理

  男子在医院持械伤3人被判刑5年半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海志

  昨日,江南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去年2月13日,因怀疑医生乱用药,被告人周某持械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行凶致3人受伤。后经鉴定,周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此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周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但认为是医生乱开药才导致此后果。

  怀疑医生乱用药持械伤3人

  “押被告人周某到庭!”当天上午10时40分左右,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周某被法警押上法庭接受宣判。此时的周某一脸憔悴,耷拉着脑袋。在被押入法庭时,周某下意识地瞄了一下旁听席,但他很快低下头,无颜正视前来旁听的亲属。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0岁的周某是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人,本科文化,无业。2018年初,周某的父亲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周某看到父亲病情未能好转,便怀疑医生给自己的父亲乱开药,致父亲患上尿毒症、肺结核、丙肝等疾病,并导致自己与母亲被传染,遂产生报复心理。

  2018年2月13日下午4时许,周某从家中携带镰刀、锤子、水果刀来到医院。周某先后使用其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覃某的头部打伤,导致其右顶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将被害人黄某的头部打伤,导致其颅骨开放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将被害人黄某左肘部打伤,导致其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周某被医院安保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后经鉴定,周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出庭受审

  今年7月18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某被控故意伤害罪出庭受审。同时,已被鉴定为七级残疾的黄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周某的家属已代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黄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周某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上述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周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某多等级伤残,在量刑时应从严把握。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案发后周某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到位,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5年半

  在周某所辩称的“是医生开错药才导致此后果”的问题上,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医院医生在对周父行医履职过程中存在任何不妥及过错,从法律法规规定及医疗从业伦理出发,医生的合法履职应予保障。

  周某因怀疑医院医生乱开药而在医院持凶器行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其提出的“医院医生乱开药”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其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后经相关司法鉴定,周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此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确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但纵观本案,周某虽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能力,其仅因主观臆断便肆意对医生行凶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对象明确,且在作案时用锤子捶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手段凶残,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此判决,周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但其始终认为是医生乱开药才导致此后果。

(责任编辑:宋雅静)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