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江苏规定11种情形可补缴养老金

2021年02月02日 08:4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杨甜子)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税务局2月1日出台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这11种情形是:

  1.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6.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9.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10.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3月1日起,过去江苏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杨淼)

闁告帒妫旈棅鈺呭礆鐢喚绐�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垹澧楅弶鍐ㄥ挤閸忓秷鐭楁竟鐗堟閿涳拷
1閵嗕礁鍤掗張顒傜秹濞夈劍妲戦垾婊勬降濠ф劧绱版稉顓炴禇缂佸繑绁圭純鎴斺偓锟� 閹存牑鈧粍娼靛┃鎰剁窗缂佸繑绁归弮銉﹀Г-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繄娈戦幍鈧張澶夌稊閸濅緤绱濋悧鍫熸綀閸у洤鐫樻禍锟�
閵嗏偓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埊绱欓張顒傜秹閸欙附婀佹竟鐗堟閻ㄥ嫰娅庢径鏍电礆閿涙稒婀紒蹇旀拱缂冩垶宸块弶鍐跨礉娴犺缍嶉崡鏇氱秴閸欏﹣閲滄禍杞扮瑝瀵版娴嗘潪濮愨偓浣规喅缂傛牗鍨ㄦ禒銉ュ従鐎癸拷
閵嗏偓 閺傜懓绱℃担璺ㄦ暏娑撳﹨鍫担婊冩惂閿涙稑鍑$紒蹇庣瑢閺堫剛缍夌粵鍓ц閻╃ǹ鍙ч幒鍫熸綀娴h法鏁ら崡蹇氼唴閻ㄥ嫬宕熸担宥呭挤娑擃亙姹夐敍灞界安濞夈劍鍓扮拠銉х搼娴f粌鎼ф稉顓熸Ц閸氾附婀�
閵嗏偓 閻╃ǹ绨查惃鍕房閺夊啩濞囬悽銊╂閸掕泛锛愰弰搴礉娑撳秴绶辨潻婵嗗冀鐠囥儳鐡戦梽鎰煑婢圭増妲戦敍灞肩瑬閸︺劍宸块弶鍐瘱閸ユ潙鍞存担璺ㄦ暏閺冭泛绨插▔銊︽閳ユ粍娼靛┃鎰剁窗娑擃厼娴�
閵嗏偓 缂佸繑绁圭純鎴斺偓婵囧灗閳ユ粍娼靛┃鎰剁窗缂佸繑绁归弮銉﹀Г-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縿鈧倽绻氶崣宥呭鏉╂澘锛愰弰搴も偓鍜冪礉閺堫剛缍夌亸鍡氭嫹缁岃泛鍙鹃惄绋垮彠濞夋洖绶ョ拹锝勬崲閵嗭拷
2閵嗕焦婀扮純鎴炲閺堝娈戦崶鍓у娴f粌鎼ф稉顓ㄧ礉閸楀厖濞囧▔銊︽閳ユ粍娼靛┃鎰剁窗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繂寮�/閹存牗鐖i張澶嗏偓婊€鑵戦崶鐣岀病濞村海缍�(www.ce.cn)閳ワ拷
閵嗏偓 濮樻潙宓冮敍灞肩稻楠炴湹绗夋禒锝堛€冮張顒傜秹鐎电顕氱粵澶婃禈閻楀洣缍旈崫浣烽煩閺堝顔忛崣顖欑铂娴滆桨濞囬悽銊ф畱閺夊啫鍩勯敍娑樺嚒缂佸繋绗岄張顒傜秹缁涘墽璁查惄绋垮彠閹哄牊娼堟担璺ㄦ暏
閵嗏偓 閸楀繗顔呴惃鍕礋娴e秴寮锋稉顏冩眽閿涘奔绮庨張澶嬫綀閸︺劍宸块弶鍐瘱閸ユ潙鍞存担璺ㄦ暏鐠囥儳鐡戦崶鍓у娑擃厽妲戠涵顔芥暈閺勫簶鈧粈鑵戦崶鐣岀病濞村海缍夌拋鎷屸偓鍖礨X閹藉嫧鈧繃鍨�
閵嗏偓 閳ユ粎绮″ù搴㈡)閹躲儳銇�-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垼顔囬懓鍖礨X閹藉嫧鈧繄娈戦崶鍓у娴f粌鎼ч敍灞芥儊閸掓瑱绱濇稉鈧崚鍥︾瑝閸掆晛鎮楅弸婊嗗殰鐞涘本澹欓幏鍛偓锟�
3閵嗕礁鍤掗張顒傜秹濞夈劍妲� 閳ユ粍娼靛┃鎰剁窗XXX閿涘牓娼稉顓炴禇缂佸繑绁圭純鎴礆閳ワ拷 閻ㄥ嫪缍旈崫渚婄礉閸у洩娴嗘潪鍊熷殰閸忚泛鐣犳刊鎺嶇秼閿涘矁娴嗘潪鐣屾窗閻ㄥ嫬婀禍搴濈炊闁帗娲�
閵嗏偓 婢舵矮淇婇幁顖ょ礉楠炴湹绗夋禒锝堛€冮張顒傜秹鐠х偛鎮撻崗鎯邦潎閻愮懓鎷扮€电懓鍙鹃惇鐔风杽閹嗙鐠愶絻鈧拷
4閵嗕礁顩ч崶鐘辩稊閸濅礁鍞寸€瑰箍鈧胶澧楅弶鍐ㄦ嫲閸忚泛鐣犻梻顕€顣介棁鈧憰浣告倱閺堫剛缍夐懕鏃傞兇閻ㄥ嫸绱濈拠宄版躬30閺冦儱鍞存潻娑滎攽閵嗭拷

閳ワ拷 缂冩垹鐝幀缁樻簚閿涳拷010-81025111 閺堝鍙ф担婊冩惂閻楀牊娼堟禍瀣杹鐠囩柉浠堢化浼欑窗010-81025135 闁喚顔堥敍锟�

精彩图片
閸忓厖绨紒蹇旂ス閺冦儲濮ょ粈锟� 閿涳拷 閸忓厖绨稉顓炴禇缂佸繑绁圭純锟� 閿涳拷 缂冩垹鐝径褌绨ㄧ拋锟� 閿涳拷 缂冩垹鐝拠姘充粧 閿涳拷 閻楀牊娼堟竟鐗堟 閿涳拷 娴滄帟浠堢純鎴n潒閸氼剝濡惄顔芥箛閸斅ゅ殰瀵板鍙曠痪锟� 閿涳拷 楠炲灝鎲¢張宥呭 閿涳拷 閸欏鍎忛柧鐐复 閿涳拷 缁剧娀鏁婇柇顔绢唸
缂佸繑绁归弮銉﹀Г閹躲儰绗熼梿鍡楁礋濞夋洖绶ユい楣冩6閿涳拷閸栨ぞ鍚敮鍌炴噷鐠囧搫绶ョ敮鍫滅皑閸斺剝澧�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垶纭跺瀣€愰梻顕嗙窗閸栨ぞ鍚崚姘挬瀵板绗€娴滃濮熼幍鈧�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冿拷 閻楀牊娼堥幍鈧張锟�  娴滄帟浠堢純鎴炴煀闂傝淇婇幁顖涙箛閸斅ゎ啅閸欘垵鐦�(10120170008)   缂冩垹绮舵导鐘虫尡鐟欏棗鎯夐懞鍌滄窗鐠佺ǹ褰茬拠锟�(0107190)  娴滅悂CP婢讹拷18036557閸欙拷

娴滎剙鍙曠純鎴濈暔婢讹拷 11010202009785閸欙拷

江苏规定11种情形可补缴养老金

2021-02-02 08:4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杨甜子)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税务局2月1日出台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这11种情形是:

  1.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6.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9.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10.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3月1日起,过去江苏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杨淼)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