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26例特殊关系人受贿 近7成为贪官情妇

2015年09月11日 15:29   来源:法制晚报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纪欣 谢家乐)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一条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最高可获刑10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特定关系人,均应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在这几类人中间,情人涉受贿罪占比近七成;从量刑结果来看,“关系密切的人”多因受贿罪获刑,平均刑期7.69年,而涉贪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刑期为11.29年。

  数据说话 特定关系人受贿 情妇占近七成

  《法制晚报》记者经过百度搜索和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发现,从十八大以来,共有26篇对“特定关系人”量刑的新闻报道及判决书。

  其中,特定关系为“情人关系”的共计18件,占比近七成。在26个案件中,只有一人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余25人皆因“受贿罪”领刑。

  从量刑结果来看,特定关系人平均获刑7.69年,而被判有期徒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刑期为11.29年。

  在18件特定关系为“情人”的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全部为女性,其中9个情人的工作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为同一单位或上下级单位。

  专家解读 官员腐败 情妇扮演重要角色

  近几年,腐败犯罪官员与特定关系人特别是情人共同受贿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中的一个新动向,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在官员腐败犯罪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少官员的腐败犯罪正是从生活作风堕落、包养情妇开始的,甚至许多情妇还是其腐败犯罪的催化剂和加速器。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官员与特定关系人(情妇)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成克杰收受的许多贿赂就是其与情妇李平共谋或共同实施的。

  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表示,由于腐败犯罪官员与特定关系人关系的紧密性、经济的关联性和活动的隐蔽性,使得对这种新型腐败犯罪的证明、发现和查处,比传统型腐败犯罪难度更大,任务更为艰巨。

  在大多涉及情妇的贪腐案中,贪官和情妇往往会在案发后推脱罪责、互掐互咬,但也有例外。如在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家坤及其情妇赵晓莉涉嫌共同受贿2929万元一案中,刘家坤曾向办案人员写求情书,说赵晓莉是个“社会上生活的无知女人”,是他贪念的“受害者”,希望司法机关对她从轻处罚。

  立法建议 秘书、司机也是特定关系人

  彭新林研究员说,秘书、司机这两类人也符合《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实践中,贪官的秘书、司机因受贿罪获刑的案件也是不少的。北京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两任司机、秘书等多人都在涉及“京A”牌照的权钱交易中倒下。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了规定,即“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彭新林研究员认为,涉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可能存在多种情形,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案件中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定罪问题存在争议。

  彭新林建议从四个方面对涉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细化规定。

  第一,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公职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公职人员的,或者公职人员明知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仍按照特定关系人的要求利用自身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该公职人员构成受贿罪,其特定关系人亦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国家公职人员事先知道其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仍默许或者不反对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第三,国家公职人员事先不知道其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并予以认可的,对该公职人员仍应以受贿罪论处,对其特定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第四,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按照特定关系人的要求,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毫不知情的,对特定关系人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该公职人员则既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也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情人关系

  贪官: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 赵詹奇

  情妇:原杭州市交通综合开发公司员工 汪沛英

  总受贿:620万元 情妇受贿:55万元

  贪官:中央储备粮湖南常德直属库原主任 吴命勋

  情妇:湖南省宁乡县医药管理局下岗职工 周峥峥

  总受贿:30万元 情妇受贿:27万元

  贪官:扬州市邗江区三电办原主任 孔宪仲

  情妇:扬州市邗江区原计生委主任 梁慧萍

  总受贿:1306.34万元 情妇受贿:13.8万元

  贪官: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 李松祥

  情妇:老同学 陈丽娟

  总受贿:21.03万元 情妇受贿:15万元

  贪官:南阳市原政协主席 朱广平

  情妇:老师的女儿 张小华

  总受贿:450万元 情妇受贿:99万元

  贪官: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 洪月江

  情妇:商人 尤永秀

  总受贿:348.9万元 情妇受贿:348.9万元

  贪官:新疆伊宁市原市委书记 焦宝华

  情妇:商人 杜燕

  总受贿:3465万元 情妇受贿:2100万元

  贪官:安徽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刘家坤

  情妇:商人 赵晓莉

  总受贿:2929万元 情妇受贿:2929万元

  贪官: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 张曙光

  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 罗菲

  总受贿:4755万元 情妇受贿:157万元

  贪官:广东省盐务局原局长 沈志强

  情妇:按摩女 白丽清

  总受贿:65.9万元 情妇受贿:65.9万元

  贪官:昆明铁路局原局长 闻清良

  情妇:大学行政人员 钟华

  总受贿:2000万元 情妇受贿:1800万元

  贪官: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丁铧

  情妇:沈卫青

  总受贿:2000万元

  贪官:河南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副院长 杨瑞民

  情妇:医院护士长 丁晓丽

  总受贿:138.1万元 情妇受贿:25万元

  贪官:苏州市相城区黄埭中学原校长 李肖白

  情妇:史敖珍

  总受贿:53.4万元 情妇受贿:40万元

  贪官:嘉兴市建委原调研员 姚金明

  情妇:嘉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 金渊

  总受贿:185万元 情妇受贿:65.8万元

  贪官:焦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王绍政

  情妇:杨某

  贪官:烟台公安局牟平分局原局长王国政

  情妇:公安局原科长 林静

  总受贿:696万元 情妇受贿:287.5万元

  贪官:舟山市烟草专卖局基建办原副主任 李本师

  情妇:商人 刘珊琼

  总受贿:77.8万元 情妇受贿:15万元

  其他关系

  贪官:绍兴市新昌县原水利水电局局长兼党委书记 王美忠

  弟弟: 王维忠

  贪官: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 季建业

  干妹妹:饭店服务员 祝梅

  贪官:钦州市灵山县水利局原局长 蔡开廉

  外甥:闭坤朝

  夫妻关系

  南京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 毛文正 妻子:陈美琴

  青岛黄岛原公路局主任 陈守忠 妻子:韩清秀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 苏顺虎 妻子:叶晓毛

  浙江省嘉兴市某区建设局质监站原副站长 李江 妻子:吕燕

  信阳市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陈占东 妻子:王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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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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