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受贿案,对被告人龚清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对龚清概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清概先后利用担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晋江市委书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土地、工程建设、调整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52.9186万元。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清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龚清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检举揭发多人违纪违法线索,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龚清概简历
龚清概,男,汉族,1958年6月生,福建石狮人,1979年3月入党,1980年9月参加工作,香港公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1978.07--1980.09 福建省晋江县永宁公社沙堤大队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7.07 福建省晋江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织科科长
(1985.09—1987.07 泉州市委党校脱产学习)
1987.07—1992.12 福建省晋江县深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87.10)
1992.12—1995.04 福建省晋江市副市长
1995.04—2002.05 福建省晋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6.01)
2002.05—2003.10 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市长
(2000.08—2002.12 中央党校在职学习)
2003.10—2005.03 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
2005.03—2005.06 福建省泉州市委副书记,晋江市委书记
2005.06—2007.01 福建省泉州市委副书记
2007.01—2007.06 福建省南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7.06—2010.02 福建省南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02—2012.08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2.08—2013.10 福建省政府党组成员,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10 中央台办、国台办副主任
2016.01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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