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地税全力备战营改增 增设137个办税窗口

2016年04月25日 19: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4月26日电(记者薛志伟)营改增即将于5月1日起全面推开,此次改革将涉及厦门12万家企业,同时还将对所有的增值税企业抵扣范围产生影响,这项改革到底目前准备情况如何呢?试点企业是否已做好准备?26日上午,厦门市国税局局长朱俊福、地税局副局长洪和平主持召开营改增工作通报会,介绍厦门国地税备战“营改增”的各项准备情况。

  厦门市纳入此次营改增纳税人共计124378户,2015年入库营业税125.54亿元。其中,金融服务业443户,保险服务业73户,房地产业3406户,建筑业12225户,生活性服务业108221户。目前,国地税已完成征管数据移交,厦门试点企业本月已可 申领国税发票,税控器具发行安装进展顺利,纳税人培训覆盖面超过九成。

  此次纳入营改增的四个行业政策适用复杂,小微纳税户众多,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5月1日营改增改革顺利进行,厦门市国税局通过现场授课、在线直播、培训视频、微信推送、咨询专线等形式,多管齐下扩大培训覆盖面,目前已组织400多场线上线下培训,培训纳税人达到11.5万人次,培训覆盖率达93.85%,与政府、商会、社区等多部门合作,确保4月26日前纳税人培训率达到100%。在国税网站和微信平台开通营改增专栏,网站和微信点击阅读量超过33万人次,在媒体推出专题宣传和解读,尽全力为营改增顺利推进做好各项政策准备工作。

  为了提早应对办税高峰和咨询高峰,国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在原有16个办税大厅基础上,已增设137个办税窗口,实行导税分流服务、错峰预约办税;大力推广自助办税、网上办税、掌上办税等方式,减轻大厅办税压力,同时12366咨询热线增加了17条线路,实现前台后台全员上线,确保营改增顺利完成过渡工作。

  此次营改增工作量大幅增加,加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巡视自查整改等几项重点任务交织进行,针对人员不足的问题,厦门国税通过信息系统集中批量处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核定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操作,尽可能减轻基层负担。国税干部加班加点,实施“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机制,发挥税收志愿者、外包服务相关外部力量的作用,有力地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

  下一步,地税局还将密切配合国税部门,共同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事项的衔接与过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协调。此次“营改增”,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变动涉及征收范围、适用税种和税目、税款计算公式等内容,根据以上业务变动我局相应改造了存量房交易和私房出租征收模块。在模块修改完毕后,我局将加强相关业务和操作的培训。同时我局将与市国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代征点网络布线、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培训、增值税发票领用及代开等衔接问题,确保按时正常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便利的服务。

  三是加强营业税清收。继续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已开票未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专项清理,催促纳税人尽快申报纳税;对“已申报未缴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欠税管理;对“已缴税未开票”的营业税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在全面“营改增”前尽快开票。做好营业税欠税清收工作。抓紧开展营业税欠税清理以及误收多缴退库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同时厦门国地税提醒,自2016年5月1日起,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间(5月1日—8月31日)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家为地税机关代垫的奖金也应同时办理兑付手续及领取。

  相关链接: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局发放或监制的发票,厦门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请纳税人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总局规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考虑到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间(5月1日—8月31日)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

  全面营改增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已使用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家为地税机关代垫的奖金也应同时办理兑付手续及领取。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六、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含停车场等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完毕或到期(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局申请印制。

  七、我市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市辖区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九、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户手续,2016年9月1日后应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数据。

  十、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地税发票结存情况以及在用自有开票软件使用情况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备案。

  特此告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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