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行社保监督新规 单位逾期不缴将处3倍罚款

2017年12月05日 15:1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太原12月5日讯(记者 杨淼) 日前,山西省人社厅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据悉,山西省已自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了解到,山西人社厅对监督机构、用人单位等涉及到的各方分别明确了其责任及违规处罚办法。记者注意到,新规中明确提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另外,新规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骗保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据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新规明确提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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