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两大战略”,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废止一切限制民间投资的不合理政策、规章,除国家明令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
(一)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项目,参与经营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物流业务。支持依法参与煤炭资源开采,煤矿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等项目;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大型炼油等项目,开展煤炭等矿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独资或参股建设各类电站。
(二)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参与园区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和运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园林绿化等市政项目建设、运营,已建成项目可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五)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补偿;支持进入教育领域,对达到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办学补贴;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等业务;支持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项目。
二、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创业门槛,千方百计扩充市场主体。
(六)创新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七)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高危、食品药品等安全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外,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
(八)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延续性,在不重名的前提下继续保留使用原名称、字号和商标使用权,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公司制企业。
(九)放开经营范围。企业注册时,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安全和公共安全领域及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国家法律、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其他领域可不限经营范围。
三、创新金融服务
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努力形成多层次、多业态、多类型金融产品互相促进、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银行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商业银行,争取发展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或完善具体办法。
(十一)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理财咨询费等费用。禁止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时重复设置保全措施。宁夏银监局牵头负责制定监管办法。
(十二)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整合各部门分设的担保机构,集中力量做大做强宁夏担保集团和五市担保中心。自治区加大对宁夏担保集团资本金注入力度,“十二五”末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适当降低对小微企业及“三农”的贷款担保收费。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推介,扩大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发行规模,自治区财政按其发行额度每年给予2%贴息;自治区金融办要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十四)放宽融资抵押品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股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三权”抵押融资。
(十五)做大做强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增资扩股,壮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继续推行由“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全民创业”无缝对接直通车模式,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问题,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区(境)外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家来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四、加大财政扶持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
(十六)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自治区出资5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分5年到位,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和其它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等,其中用于临时周转的资金实行无息、有期、循环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七)实行特殊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办小微企业,由受益财政出资,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3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十八)加大技改力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递增10%,重点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等。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十九)优化市场环境。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招标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企业同等对待。招标单位不得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20%,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建立奖励制度。每年对小微企业依据前3年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由县(市、区)财政出资,以小微企业前3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给予税收新增部分30%的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一)构建科技创新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用于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要保持均衡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加强行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费。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培育。每年培训1000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所在市县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十三)鼓励建设职工公寓。将非公有制企业自建的职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和减免自治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和中央、自治区有关补助资金。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五、减轻税费负担
坚持放水养鱼、与民生息的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四)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六)帮扶中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十七)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现有各类行政许可,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坚决取消。除中央明确要求外,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对虽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对依附于行政许可的各种中介服务,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降低收费标准的降低收费标准。政府部门不得硬性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可由政府统一购买有关中介服务。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涉企行政许可,物价局负责重新核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建立全区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二十八)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费在现行收费基础上实行减半收取,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取消执法监督中向受检企业收取的样品费和检验检测费。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除对小微企业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人防等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分别制定具体办法。
六、健全服务体系
着力解决好有人议事、有人负责、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二十九)理顺体制。整合行政资源,优化职能配置,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自治区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负责研究制定方案。
(三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信息化、管理咨询、融资担保和信用、创业服务、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维权等服务。
(三十一)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强化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分析。自治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三十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非法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十三)保护正当竞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十四)支持商会和行业协会工作。剥离依附于行政机构的行业协会,规范运行机制,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对机构健全、运转良好、业绩突出的大型驻宁商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工商联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三十五)建立投诉机制。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投诉电话,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建立查访机制,严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建立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投诉电话设在自治区监察厅,由监察厅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六)加强综合协调。调整和充实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作好相关工作。
(三十七)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对企业发展的政治引领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十八)建立考核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各级政府效能考核。自治区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区)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县域工业园区考核综合测评结果。
(三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激发广大非公有制企业活力。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