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退出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3〕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退出企业奖励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退出企业奖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退出奖励机制,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奖励范围
吉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单井产能9万吨/年及以上,于2013年5月23日至12月底期间,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并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企业,由省财政按照每万吨产能30万元给予奖励。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财政奖励由当地政府决定。
受奖励的煤矿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相关政策。
三、奖励条件
(一)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的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规定关闭到位。
(二)关闭矿井名单已在新闻媒体公示。
(三)矿井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
(四)封闭、埴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财政部门。
(二)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12月底前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省财政、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批。
(四)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安排本级奖励资金,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已关闭的相关煤矿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申请奖励文件;
(二)当地政府关闭矿井的文件及发布的公告;
(三)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的证明;
(四)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出台的配套奖励政策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要求
(一)坚持企业自主原则。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关闭退出,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及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撑握所在地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发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对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己拨付的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相关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及部门对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的煤矿企业,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其做好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申报过程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统一标准,阳光操作。要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