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 2013〕 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 2013〕 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降低 3个部门 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3 年 9月 29日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 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 1800元,县 (市 )由每平方米 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 1300元; 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 600元降为每平方米 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 400元降为每平方米 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
(一)游标卡尺( 0~ 1000) mm由 75元降为 70元,( 0~ 2000) mm,由 100元降为 90元。
(二)外径千分尺( 700~ 1000) mm由 100元降为 90元。
(三)金属线纹尺由 200元降为 180元。
(四)标准平面平晶由 200元降为 180元。
(五)单啮仪由 400元降为 360元。
(六)双啮仪由 400元降为 360元。
(七)阿贝头由 100元降为 90元。
(八)标准体温计( 35~ 42)℃,由 70元降为 65元。
(九)数字式温度计 0 1级以上,由 140元降为 130元; 0 1级以下由 100元降为 90元。
(十)精密血压表 0 25级由 150元降为 120元。
(十一)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由 850元降为 800元。
(十二)电子平台秤>( 1~ 5) t由 400元降为 360元。
(十三)电子配料秤 100㎏以上由 500元降为 460元。
(十四)定量包装秤≤ 50㎏由 500元降为 450元,> 50㎏由 400元降为 350元。
(十五)散粮电子定量称≤ 10t由 1400元降为 1300元 ,> 10t由 2100元降为 2000元。
(十六)直流数字电流、电压表 0 001级~ 0 002级由 500元降为 450元 ,0 005级以下由 400元降为 360元。
(十七)程控用户交换机及多路电话计时计费系统 400门以上由 3500元降为 3000元。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