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4年收缴新纳入企业的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对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
1.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
2.钢铁、机械等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
3.监狱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
4.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对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上分类执行。
三、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有关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部署。
四、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是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预算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沟通,主动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