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绩效办了解到,为确保绩效考评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推动全市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绩效管理察访核验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察访核验是指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中,对被考评单位工作绩效、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了解,摸清实情,核验数据,查证实效。由市绩效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组成察访核验小组具体实施。察访核验作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环节,重点是加强监督检查和过程纠偏。
《实施办法》规定,察访核验工作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重点督查、效能监察、效能投诉调查处理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实施办法》列举了扣分的情形。察访核验采取累计扣分制。扣分的情形包括: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的,未能按质量和标准完成年度绩效指标计划任务的;在报告年度绩效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不依法行政,导致出现国家赔偿的;不作为、乱作为,投诉意见多的;未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反财经纪律,被审计出有财务问题的;其他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其他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表现。所扣分值,将从各被考评单位年终考核总分中扣除。
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实施办法》要求,各察访核验小组应向市绩效办提交察访核验报告。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提出扣分意见,报市绩效办审定。市绩效办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扣分决定。决定给予扣分的,应当制作《绩效管理察访核验扣分决定书》,向被考评单位通报。《决定书》应当写明被扣分单位、扣分事实、扣分依据、扣分机构和申诉途径等。
《实施办法》强调,被考评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对阻碍或拒绝核查的,由市绩效办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办法》鼓励各单位自行发现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对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相关人员绩效问责的,经市绩效办确认后,每人次可以抵扣察访核验扣分0.5分。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