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房预定信息公示的管理,确保购房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天津市日前对原《关于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进行修订。
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为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署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双方签订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