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社会救助家庭认定 上贵族幼儿园不能申请

2013年09月25日 14:36   来源:长城网    冯月静 赵晓华

  日前,石市出台《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以下总称社会救助家庭)的认定,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得到救助。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评估时,是需要得到申请家庭同意和授权的,相关部门也会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

  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

  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所提到的申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提出救助认定申请的家庭。

  下列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户口所在地址相同,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不共同生活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收入核评

  家庭收入需核评家庭成员1年内的全部收入

  申请家庭核评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核评,具体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提交材料

  提交申请书、收入证明等材料

  记者了解到,城市低保按月申请审批,农村低保按季申请审批,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下称授权书);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5、家庭成员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6、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7、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石市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电话

  长安区85996088 桥东区86022030 桥西区83024624

  新华区86952188 裕华区86578317 高新区85969980

  矿区 82072189 藁城市88197667 晋州市84316364

  新乐市88580112 鹿泉市82014823 井陉县82023900

  栾城县88033675 正定县88024703 深泽县83579978

  无极县85588334 行唐县82985007 灵寿县87640067

  平山县82913504 赵 县84941277 高邑县84036331

  元氏县84623220 赞皇县84221036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需一致

  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在石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居住地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申请人凭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审核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申请城市低保。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在石市范围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收入证明材料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这些家庭不能申请低保

  在申请城乡低保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家庭成员中残疾人使用的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

  3、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含签订预售合同),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的。

  4、拥有商业用房的。

  5、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6、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的。

  7、申请家庭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8、拒绝配合核评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评的。

  9、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10、自费择校,就读(就托)高收费学校(幼儿园)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

  3、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5、见义勇为奖励金以及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颁发的奖励金、补贴金。

  6、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助学贷款等。

  8、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障性支出。

  9、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救助金。

  10、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

  11、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2、水库移民生活补助金。

  13、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重建)住房、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1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记者冯月静 赵晓华 )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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