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民政厅起草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依法停止社会救助,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或非法享受的救助款物,并对相关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条例》,不能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一旦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改善,必须按规定报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能再非法获取社会救助待遇,否则将受到上述惩罚机制规范。
为防止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条例》对事先的审核程序拟进行严格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公民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核查的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家庭成员纳税、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方面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首次突破救助的户籍限制,拟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还包括有一定资质的拥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公民。所谓“一定资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据悉,在此规定之前,浙江一些地方就已经有了对外来人口实行社会救助的立法实践。如之前出台的《杭州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试行办法》、《岱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地方帮扶文件,就已经将外来人口纳入了当地社会救助范围。
目前,国家层面的救助条例尚未出台。除了浙江的救助立法外,深圳也已启动相关立法。2011年,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并于当年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去年,深圳市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二次修订稿,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