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十一"前报团 按新《旅游法》执行

2013年09月27日 14:22   来源:西藏新闻网   丁文文

  眼下,已进入“十一”黄金周倒计时,不少市民已经制订了国庆出游计划。然而,由于《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在这个“节骨眼”上,为了确保《旅游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区旅游业发展的实际,自治区旅游局向各地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下发了《旅游法》中关于旅游合同、旅游服务质量等在我区执行的细则通知。

  签订合同跨“十一”

  得履行《旅游法》规定

  市民李女士准备报名参加9月底出发去北京的旅行团,返程日期在10月3日之后。“9月底就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要按照《旅游法》履行?如果按照《旅游法》履行是不是就没有购物和自费景点了呢?”在昨日的采访中,李女士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

  自治区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说,众所周知,《旅游法》对于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自费项目”、“购物”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明确设置了规范、禁止和处罚性规定,意在使旅游市场价格回归理性。《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结合我区旅游业发展的实际,自治区旅游局向各地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市民李女士的疑问,通知里面有明确规定: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因此,李女士所选择的此款旅游产品在行程安排、合同履行等方面均需要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旅行社导游数

  不得低于职工总数20%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法》,扎实做好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松平称,自治区旅游局已于日前邀请了参与《旅游法》起草工作的专家和领导对我区各地(市)县旅游管理人员、各旅游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旅游法》的解读培训。

  关于旅行社设立方面,通知指出“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可先行垫付赔偿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这只是《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一项内容,却进一步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那么,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照什么规定执行呢?“通知指出,用保证金赔偿按原规定执行,即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该负责人称,假如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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