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意见从加强民主立法、增强监督实效、密切联系代表、改进调查研究四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使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
立法将进一步体现民意诉求。从法规立项,到立法全过程,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建立健全立法听证、法规出台前评估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和立法建议反馈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听证,邀请更多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加评估论证,对代表和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积极予以反馈。
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推动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确定监督议题时,更多地从调查研究收集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中,选择事项重点监督。综合运用法律赋予人大的各种监督形式,持续跟踪监督,直到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把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抓紧制定专题询问办法、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办法等,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意见明确提出常委会领导每年走访10名以上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3-5名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工作必访代表的工作机制;完善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时, 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全过程参加督办活动;拓宽渠道,协助代表知情知政。
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意。意见提出,常委会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1个月。改进调研方式,多开展不打招呼、不层层陪同、不走规定路线的随机性调研。努力把调研成果体现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规草案、决定决议中去,体现到督办代表议案建议中去,推动实际工作。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解决的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解决,涉及政策层面的及时转交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并将办理结果对代表、群众进行反馈。(王晓映 陆安琪)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