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我们一家去西南地区的系列景点游玩。在一处核心景区,我们找了一家看起来比较正规的旅行社,加入了一个30多人的散客拼团。那天上午,导游带着我们看完几处景点后,又将我们带到一家卖土特产的商店,推荐我们购买,因为店里东西都很贵,游客大多没有购物。下午导游又带我们去了一家卖玉器和工艺品的商店,见大家都没有购买的意思,导游发起火来,并堵在商店门口说,凡不买东西的一律按人头收费100元,逼着大家都买了一些并不喜欢的东西。事后想起很气愤,我们想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请问对于不良导游和旅行社有哪些处罚和制裁措施?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峰律师答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曾多次出台相应管理规定,以严厉打击不良的旅行机构和导游,最权威的是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
对于钟女士所反映的不良导游强制游客消费的行为,《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否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同时,如果是旅行社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等。(记者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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