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郑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形势严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盗用电能现象猖獗,给电力设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还极易引发停电、火灾和触电事故。昨日,市政府下发《郑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就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作出详细规范。据悉,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用电市民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普通的用电市民,也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比如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擅自启用已经被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操作电力企业供电设施、未经允许擅自引出电源或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市民对他人的窃电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近年来,有不少加装设备“偷电”的行为。为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用于窃电的装置。
市民对他人的窃电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用户表扬或奖励,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对举报用户保密。
电力企业发现窃电的,可依法中断窃电人的用电。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窃电人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投诉,该部门在3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凡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于10日内排除
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他高杆植物,凡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予以修剪,10日内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进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的,电力企业可断电
电力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但若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可中断供电,比如用户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损坏电力企业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监测装置。(记者 孙娟)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