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选拔再立"规矩" 确立七项监督内容

2013年10月11日 11:33   来源:天津日报   廖晨霞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公务员录用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公务员录用中不正之风,保证录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日前,市人力社保局与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对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做出详尽规定。

  《细则》规定,市、区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录用工作、与录用工作有关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七项:一是录用计划是否符合编制限额,职位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是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做到了面向社会公开;三是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照招考公告规定进行;四是命题工作、试卷交接、保管、运送是否按规定进行;五是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录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七是录用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等。

  《细则》明确了开展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的五项制度:一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巡视制度,进行现场监督;三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四是举报申诉制度,推进即时监督;五是实行公务员录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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