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家庭成员有机动车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2013年10月24日 16:23   来源:海南日报    黄媛艳

  为确保救助金真正用在需要救助的人身上,三亚市政府常务会今天正式通过了《三亚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规范社会救助各项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商铺或是房子出租的申请家庭,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方案》规定,申请三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三亚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同时,其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个人名下注册资金和其他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等机动车辆,或是拥有商铺、房子出租和其他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的申请家庭,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当收到有效申请时,民政部门将对申请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将按月计算。(记者黄媛艳)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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