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新规为律师开庭行方便 进法庭不用再安检

2013年10月25日 15:33   来源:大河报   韩景玮

  “律师找法官了解案情,一直打电话却没人接,进法院后,发现法官正在办公室喝茶……律师连法院门都进不去,还怎么去辩护?”10月24日上午,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出台《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我省这个《意见》是首次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法院将从多方面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出台《意见》为律师开庭行方便

  “一次找法官了解案情,多次打其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托朋友进法院后发现,法官正坐在办公室喝茶。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能开着车进法院,和法官走相同的通道。但律师拿着律师证,还要翻开大包小包安检。在进门这事上,律师和控方就很不平等。”省律协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咏歌讲了同事的亲身经历,对律师的不平等遭遇鸣不平。

  现实中,很多诉讼律师都有受到刁难的经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有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重视,甚至不理睬,在裁判文书中没任何显示,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

  面对律师提出的这些困惑,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其根源在于律师在法官心中没地位。法官没把律师当作防止冤假错案的“同盟军”。反思近几年省内外出现的几起冤假错案的纠正过程,相当一部分就是由于辩护律师坚持不懈地申诉才得以启动。

  当前,迫切需要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

  今年年初,根据张立勇院长的建议,在多次征求律师、律师协会、省司法厅、三级法院广大法官的意见基础上,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省司法厅领导会签,形成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意见》从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角度作规定,并就如何构建法官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要求。

  律师今后将挺直腰板出庭解决律师进法院门难问题

  《意见》第20条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针对律师辩护意见不受重视问题

  《意见》第9条规定:法官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应当当庭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应当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法庭调查。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10条规定: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确实需要打断律师发言的,应当使用文明、理性、规范的语言。

  《意见》强调为律师出庭提供便利

  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各法院要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为律师提供调解工作室,为律师设立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充分方便。同时规定,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法院不得收取复制成本以外的费用。

  而在律师人身权保护方面也专门规定:根据《意见》第11条的规定,法院应依法保障律师在法院、法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遭遇当事人或其家属谩骂、围攻时,法官及法警要依法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针对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出台的“意见”内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林感到很欣喜:“这在全国都不多见,说明我省法院对律师权益保障更加务实,让律师打官司更有底气。”

  针对该“意见”出台意义,省法院院长助理王韶华认为,《意见》首次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尤其是特别强调了律师的权利,这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共筑法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

(责任编辑:石兰)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