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租户贴小字报诋毁政协委员受罚 被判公开道歉

2013年11月04日 08:0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王缉宁 刘俊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刘俊侃

  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金东花市”)租户谢恒忠,因在市场内以张贴《告全市人民书》形式,捏造事实丑化“金东花市”法人代表曾昌和的人格,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谢恒忠停止对曾昌和名誉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金东花市”公告栏处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恢复曾昌和的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近日已产生法律效力。

  租户贴小字报

  丑化法人代表

  今年3月2日上午,“金东花市”的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有人在市场各业主门面、广告栏、市场通道等公共场所,张贴《告全市人民书》的小字报,上称:“金东花市”法人代表曾昌和(政协委员)擅毁合同、欺上瞒下、破坏和谐、乱抬物价等。该小字报一出,很多业主都过来观看、拍照,造成了不良影响。

  曾昌和认为,以《告全市人民书》的形式散布不实事实,是对自己诽谤,遂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当月11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查实,该小字报系租户谢恒忠所为,并对谢处以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尽管如此,曾昌和仍认为,谢恒忠的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名誉,遂于今年6月将谢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告全市人民书》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侵害他人名誉

  被判公开道歉

  城中区法院于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谢恒忠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让社会对原告的评价有所降低,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根据侵害名誉权的公开原则,即侮辱言词传达给第三人,该行为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足以影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本案被告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擅毁合同、欺上瞒下、破坏和谐、乱抬物价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市场内张贴《告全市人民书》,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在市场内造成一定的影响,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由于被告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告足以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城中区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此,曾昌和向记者表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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