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大火纵火者一审获死刑 曾表示不会上诉

2013年11月07日 09:09   来源:现代金报   

  宣判前,案犯曾表示若判死刑不会上诉

李丽娟被带上法庭

  昨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萧山“1·1”纵火案罪犯李丽娟一审宣判,认定李丽娟犯放火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庭后,李丽娟的一审辩护律师说,李丽娟在宣判前曾告诉他,如果最终获死刑,将不会上诉。

  李丽娟因放火罪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今年49岁。

  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骑乘事先充好电的旧电动车,携带打火机从其居住地出发,沿三益线到达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

  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号厂房,沿楼梯进入二层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

  大火导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造成参与灭火的消防战士尹进良、陈伟、尹智慧牺牲,另有3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为泄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该公司财物,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犯曾表示若判死刑不会上诉

  庭后,李丽娟的一审辩护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邓继祥称,案件宣判后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杭州中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宣判前我和李丽娟沟通过。她本人表示,如果判了死刑绝对不会上诉。不过,她会不会改变主意也很难说。”邓继祥说,李丽娟对这个案件和受害者家人十分愧疚。另外,即使是上诉获得改判,也只能改成死缓,要坐20余年的牢。“她告诉我,她不想拖累家人,就算改判死缓,出狱后她也将近70岁了。”

  不过,邓继祥称,他还会继续和李丽娟沟通,10日内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控辩焦点

  ●第三者放火?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可能有第三者放火并存在另一个放火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人李丽娟放火造成火灾的事实,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没有采纳。

  ●被害单位负有责任?

  辩护律师称,友成公司的仓库内,有大量易燃品,这也是火灾迅速蔓延的原因之一。辩方律师据此提出,友成公司本身就具有重大消防隐患,也应对火灾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管理中尽到消防安全教育职责;虽然紧邻李丽娟纵火焚烧的包装仓库的其他仓库中存有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有违消防安全管理,但李丽娟作为仓库资深员工,明知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仍纵火焚烧,显然具有放任重大火灾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消防救援不力?

  法院表示,消防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最短之间内调集最强战力展开灭火,并就近占据水源确保灭火现场的不间断供水;为控制火势蔓延并搜救可能被困火场的人员,积极组织消防战士开展内攻,因风向突变火情发生变化而致陷身火场,整个灭火工作符合消防部队战斗条令。辩护人指责消防处置不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代金报)

  □记者 尚淑莉 文/摄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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