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
◎确保城乡低保补助水平随低保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差距
1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低保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低保审核责任主体,要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评议。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责任主体,审批前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应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整合资源,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到“十二五”末,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有条件的市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确保城乡低保补助水平随低保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各地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工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记者 汪国梁)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