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制新规:禁止电动自行车条款先增后删

2013年11月14日 01:52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邝凝丹) 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订草案)表决前评估会。该条例中新增了对新兴的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内容,其中租车者肇事是否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成为与会者争议的热点。

  禁止电动自行车条款先增后删

  禁止电动车载客条款仍受到关注,在今年7月的媒体报道中就介绍,相比现行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载客的内容。但在10月24日的论证会上,上述禁止性条款被删除,当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回应称,法律中不对禁行电动自行车作规定,是想把这个权利留给当地政府。昨日记者翻阅修订草案修改稿,并未再找到这部分禁止性条款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修订草案新增了有关汽车租赁的内容。瑞卡连锁租车集团高级副总裁肖斌在会上称,汽车租赁是近年来新兴的行业,草案第一次把汽车租赁纳入了管理范畴,同时迎合目前时代新的业务发展趋势,精简了如摩托车维修、汽车搬运等条例。

  租车公司无法控制租客行为

  不过,草案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十八条(安全责任主体)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肖斌指出,对于汽车租赁企业来说,企业能保证车辆没有问题,但企业把车辆使用权转租给客户,租客在道路上的行为是企业无法控制的。租客一旦肇事,把汽车租赁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有较大难度。

  修订草案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的第四十五条提到,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此,肖斌称,租车行业内的个体户经营情况颇多,其管理相对无序。虽然他所在公司没有代驾业务,但这种业务市场需求不小,部分企业会提供代驾业务,“建议对这种业务,政府引导、规范,而不是控制。如果代驾业务能获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正常的运营范围,就可以了。”

 

(责任编辑:秦宇雯)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