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江门禁止生产销售

2013年06月25日 10:06   来源:广州日报   陈卓达

江门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记者陈卓达 摄

机动车避让行人将日渐规范。记者陈卓达 摄

  记者从市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和环保部门昨天联合举行的江门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7月1日开始,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全市禁止生产和销售。

  根据《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今年7月1日开始,将禁止在江门市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仍生产、销售的,将由质监、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副局长朱辉荣在通气会上介绍,从今年7月1日开始,江门市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其中,对今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将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措施;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将实施登记管理措施。

  7月前购超标电动车

  按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

  今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将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措施。

  朱辉荣介绍,公安交警部门将于近期对2013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而从今年7月1日起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将不再允许实施临时通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届时,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保险凭证等资料。

  过渡期超标电动车 参照摩托车标准管理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即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保险,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

  过渡期内,持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只能在江门市指定的区域内行驶;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准进入江门。

  其中,蓬江、江海两区禁行区域为迎宾路-西环路-江门河形成的区域内(不含迎宾路、西环路);新会区及台山、恩平、开平、鹤山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以当地颁布为准。

  目前,除蓬江、江海外,其他市区尚未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

  燃油助力车上路 查扣!

  记者在市区一些助力车销售店看到,除了电动助力车外,还有大量无牌无照的燃油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少店铺也在销售这些达不到摩托车标准的燃油助力车。

  记者在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去年国家已废止了汽油机助力车国家标准,根据规定,这些达不到摩托车标准的燃油助力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从7月1日开始,江门将禁止该类机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执法部门发现此类车辆将一律查扣,交警部门发现此类车辆上路行驶,还将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那些和车有关的规则……

  机动车不避让行人 市区下月开罚

  昨天,市交警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从7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加大现场执法、运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电子监控设备的非现场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据悉,针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处200元罚款的同时,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一律予以记3分。

  小指引:机动车应如何避让行人?

  市交警部门介绍,人行横道分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两种通行方式。当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当机动车和行人在人行横道同时被交通信号灯放行时,行人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人优先通过人行横道。

  机动车行经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动态,发现有行人通过时,应当立即将车停止于人行横道外,待行人安全通过后,再起步前进。

  市交警部门还提醒,对于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行经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动态,当行人处于相邻车道以外的地方时,机动车驾驶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低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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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限行范围

  过渡期内,持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行驶:

  (1)蓬江、江海两区禁行区域为迎宾路-西环路-江门河形成的区域内(不含迎宾路、西环路);

  (2)新会区及台山、恩平、开平、鹤山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域,以当地颁布为准。

  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要求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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