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介绍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细则 专家分析 广东可能率先 明年将有1/3省份实施
“单独二胎”最快年底启动
昨天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绍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细则。他介绍,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卫计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
多位专家表示,“单独二胎”政策最快有望年底就启动,启动“单独二胎”还需地方政府政策配套,否则会带来系列生育问题。
单独二胎政策如何启动实施?昨天,王培安副主任介绍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国家卫计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
王培安表示,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南开大学人口发展与研究所教授原新表示,《决定》提出的是政策的顶层设计,具体的还需要各地落实。首先如果调整生育政策各地就必须先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如何修改主要取决于各地对人口形势的把握和研究。
他认为,各省改革的步伐不会太久,越拖会越被动,最先采取行动的有可能会是广东。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因为目前我国各地执行生育政策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是一孩政策,有的是一孩半政策等。所以,启动时间没有办法“一刀切”。但是这个启动的时间过程不会太久。他表示,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各地召开两会的时候,《条例》调整就有望提上日程。预计2014年大约会有1/3的省份启动“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以往办理二胎
《生育服务证》流程图
1.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
双方居委会开具婚育证明并盖章
等待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审核
等待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区县)计生部门审核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
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
外地一方户籍所在(区县)计生部门开具当事人婚育证明并盖章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注明申请人婚育情况并盖章
等待审批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审核
等待审批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区县)计生部门审核
政策平稳过渡后 将取消生育间隔
国家将根据“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单独二胎政策启动实施情况,编制年度人口计划,加强引导调控。在符合单独二胎生育条件人数较多的地区,采取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单独夫妇再生育、做好再生育审批等,防止出生堆积。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后在所有启动“单独二胎”政策的省份都会采取一定的生育间隔?
原新认为,这也不是绝对的。生育间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过度的人口堆积。独生子女政策毕竟实行了三十多年,限制了一部分人想生二胎的愿望,现在政策放开,不同年龄段生育周期的妇女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有可能会同时生育,大量堆积现象可能会出现在刚放开政策的2-3年内。
原新还表示,需要稍微做些限制,让符合“单独二胎”的年轻妇女生育年龄稍微往后推一推,最终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将逐渐取消生育间隔。
防止“钻空子”还需各地出台细则
王培安表示,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可以有把握地说,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不会给粮食安全以及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原新认为,即便是出现短暂的人口堆积,但这也是暂时的,政府有足够的时间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前根据当地实际及时测算调整政策和增加社会资源配置。
此外,原新表示政策从目前提出到各地正式开始启动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除修订《条例》外,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公共政策、具体细则等等包括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的问题。
比如在调整生育政策之前不符合的违法生育,应该缴社会抚养费,但是却拖着没交,那么从明年起政策调整又符合生育条件了,社会抚养费还征收吗?另外社会抚养费可以分期付款,前期已经付了一部分,政策调整后没有付的那部分是否还需要付等,这些都需要各省在条例出台以后做出非常细致的安排,否则会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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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 需没有任何兄弟姐妹
昨天,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介绍单独二胎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时表示,单独二胎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育有一个孩子,且没有再生育打算的视为“独生子女”。若独生子女父母离婚,未再婚前,那么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有效。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又离婚但未生育子女的,与原配偶复婚后,原来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之前所生子女还是“独生”。
根据北京市计生委对计生政策的在线回答,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再婚的,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则无效,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另外一种,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后收回《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奖励费和补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