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滁州11月18日电(通讯员 王焕娟 高国平)凤阳县府城镇原党委书记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02000元。日前,明光市检察院以高某某构成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某某历任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总铺镇、府城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经明光市检察院审查,2007年底,张某某承建了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发包的凤阳县S307-蚌宁高速公路连接线(扩建)及新农村建设基地大道公路建设工程和凤阳县板桥工业园区基地大道第二合同段公路工程。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是凤阳县交通局下属单位,工程款都要通过凤阳县交通局拨付。但每到工程款付款期限,均不能及时付款,张某某找时任凤阳县交通局局长高某某要工程款,但高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故意刁难我。为了及时结算工程款,和高某某搞好关系,张某某分别于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2月份在高办公室送给高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10年11月,陈某和马某承建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发包的凤阳县港口大道附属工程。为了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和高某某搞好关系,2011年底,陈某送给高某某10万元。此外,高某某还安排个体建筑商陈某某承建了凤阳县2010年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及刘山湖至小王家“村村通”公路工程,并让其哥哥参与工程。结算工程款后,其兄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共分得230000元。
另查,2005年至2013年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道路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办公大楼建设及工程款结算、安排工程及监理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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