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营改增”试点一年 为纳税人减负119亿元

2013年11月26日 19:00   来源:羊城晚报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启动,由此拉开了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重头戏的序幕。

  随后,广东和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深圳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先后加入到“营改增”试点的行列。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试点正式在广东启动,这项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影响的重大税制改革在广东全力推进。

  至今,广东省国税局推行“营改增”试点已历时整整一周年。在这一年里,广东“营改增”试点取得了哪些成效?纳税人该如何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的变化?原营业税纳税人在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如何适应税制变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获取改革红利?本报将陆续呈现给广大读者,以便公众更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我国这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消除重复征税,广东“营改增”为纳税人减负119亿元

  2012年11月1日深夜,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里仍灯火通明,零时10分,广东省“营改增”试点企业广州粤新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大厅顺利代开出了第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在领购的防伪税控设备上也开出了首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标志着广东省“营改增”试点成功启动。

  此时,在广东,被国税机关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共有100495户(不含深圳,下同),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6686户,占16.6%,小规模纳税人83809户,占83.4%;按试点行业划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9744户,占9.7%,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90751户,占90.3%。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打造“营改增”的“1+7”升级版。

  8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州市月美影视有限公司顺利在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了第一张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准确足额入库。随后,佛山保利影城公司在领购的防伪税控设备上开出了首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标志着广东省“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成功启动。至此,广东又有710户广播影视业纳税人加入到了“营改增”行列。

  “营改增”试点一年多以来,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吸引更多经营者参与到改革中来,广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队伍不断扩大。至2013年10月底,全省已有20.36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比试点初期的10.05万户增加了10.31万户,增长102.59%,平均每月增加多达8%。

  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效果显现,近98%试点纳税人实现减负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制造业与服务业分征并存的税制格局,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税制上的脱节,也就是说,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均不能得到抵扣,对深化三次产业之间分工与协作形成了重复征税的约束。

  得益于“营改增”的实施,税制结构得以优化,增值税的链条式抵扣机制在三次产业间得以贯通,上述重复征税弊端也从制度上得以消除。试点“营改增”以来,广东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都明显下降,截至10月底,全省20.36万户试点纳税人累计共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101.81亿元,累计为增值税纳税人减负近119亿元,“营改增”在我省试点实施效果显著。

  纳税人普遍反映,减税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原营业税纳税人由于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低,直接减轻了税负;二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应税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税负也有所下降;三是试点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后,出口应税服务可以执行退、免税管理办法,降低了税负。

  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是广州一家有着2000多员工的公交企业,2012年11月该公司首批加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一年,该公司减税在600万元左右,实实在在地受益了。

  近日该公司有关人士就对笔者说:“公交行业的经营压力一直很大,尤其是人工及燃料成本的压力。‘营改增’前,我们的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税负压力较大。‘营改增’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我们购置新车、采购燃料、车辆维修等等费用的税款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重复征税的减少,我们的税负压力也大为减轻,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市民。期待‘营改增’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实惠。"

  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一家有20来人的企业,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一年的营业收入有1亿多。以前缴纳营业税时,税率是5%,每月大概要缴税3万元到6万元不等,‘营改增’之后,税率是6%。由于以前是有多少收入都要全缴税,现在则可以凭拿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这样算下来,税率虽然高了一个点,但我们每个月缴的税还是有所减轻。”该公司有关人员介绍。

  “营改增”不仅减负效果大,而且惠及面广。数据显示,“营改增”以来,试点纳税人减负面逐月上升,从最初的94.88%上升到2013年10月的97.32%,减负覆盖面极广。可以说,“营改增”已让绝大多数试点纳税人尝到了甜头,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营改增”的政策效应已逐步显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红利将进一步释放。

  推动创新,加强管理,为企业长远发展持续加力

  改革试点后,不仅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得以减轻,而且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带来了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有效增长,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

  在广州珠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关人士看来,“营改增”带来的不仅是税负上的变化,还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广州珠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只有20多人的小企业,专业从事水利信息化技术研发,属于“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有关人士告诉笔者:“通过‘营改增’,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同时,通过加强管理,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也逐渐降了下来。”

  据了解,在“营改增”之前,该公司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上升到了6%,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此,该公司在合同签订、价格谈判、财务管理思路、发票管理、团队合作等方面不断加强管理,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目前,该公司综合税收负担率基本上控制在4.4%-4.5%,较“营改增”之前略有下降。“‘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积极应对。长远来看,‘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积极的影响。”该公司有关人士这样表示。

  受益于“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的缓解,改革试点以来,纳税人不断熟悉新税制,税制改革的优越性逐步显现,纳税人通过利用好政策,选择符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其市场需求和经营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促进服务型企业从低端走向中高端,不断增加长远发展的动力。

  打通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专业分工,第三产业增加

  值处历史高位

  纳税人在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是否会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调整经营模式以应对税制变化从而更好地获得改革红利?广东省国税部门为此进行了专门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广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纳税人对改革政策逐步深入了解和掌握,受益于“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的缓解,一些企业陆续实施了主辅分离的经营结构调整。有34.75%的纳税人已经或者考虑将服务业与第二产业进行主辅剥离,有26.94%的纳税人已经或者考虑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

  在实际经营中,有些纳税人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出去,以更好地专注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有些纳税人则将旗下子公司分别承担的生产性服务业务集中起来,成立专门的服务型企业,依托专业化的路径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改革对深化产业分工的积极效应因此显现。在专业化分工的推动下,从事生产性服务的新增试点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大幅增长的势头。

  截至2013年10月底,在全省20.36万户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中,比试点初期增加10.31万户,其中,新办试点企业有7.92万户,占新增户数的76.82%。

  据了解,在新增试点纳税人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新增户数较多,分别为3.23万户、2.42万户和1.47万户,分别占新增户数的31.33%、23.47%和14.26%。

  可以看到,税制改革促进了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为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增强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使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前三季度,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比重继续提升。广东第三产业增加值20903.72亿元,增长10.1%,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2.8%,拉动GDP增长4.5个百分点,高于第一、二产业,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成为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营改增”小知识

  1、为何要将原来征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销售额与其从其他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之间的差额。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对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用的投入物或者劳务包含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

  相对增值税来说,营业税具有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特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每次征税均对全部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因此,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税收负担随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

  我国实行“营改增”,将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什么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实际操作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第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应当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文 严丽梅 蒋余良 陈学著 黄炜锋 杨健美)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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