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经常面临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与较小的争议金额之间的矛盾,处于司法监控之下的财产不能流转也会造成极大的浪费。为此,广东省高院联合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于近日出台了全国首创的保险机构诉讼信用担保制度,使问题迎刃而解。
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该信用担保适用于诉前、诉中及诉后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的金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总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资产在200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担保金额可以提高到5000万元以下。海事诉讼担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认为,保险机构提供信用诉讼担保制度的出台,可以鼓励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利用诉讼保全制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提高案件的诉讼保全率。在诉讼中采取了有效保全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很高,免去了执行的巨大压力,即使进入执行阶段,因为保全得当,案件也能很快得以执结,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法院执行难的处境。(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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