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居民区必须配建菜市场 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2013年12月03日 18:43   来源:北京晚报    

  菜市场挪作他用的,区县有权回购,社区菜市场不运营开发商最高可被罚3万元……昨天下午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配建菜市场写进住宅合同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住宅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交付条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证上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菜店产权人应将社区菜市场、菜店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要向区县商务部门说明,但最迟也应在1年内投入运营。

  网点不足可设流动售菜车

  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怎么办?《办法》给出5种渠道增加蔬菜零售网点,包括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购买、租赁有关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上述办法的,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蔬菜零售网点的不足。

  《办法》规定,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是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区、县商务部门有权回购。

  菜市场不开最高罚3万元

  如果配建蔬菜零售网点不力,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

  可能被罚款的行为包括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如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区、县商务部门应当以成本价为基础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回购谈判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谈判期间,商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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