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被老板拖欠403720元的工资,这对于23名农民工兄弟来说,拖欠的不仅仅是一笔数目不小的血汗钱,更多的是他们养家糊口的希望。然而,拖欠工资的工程老板却以工程超出计划,成本增加无力支付工资为由,不服法院作出的给付工资判决,并要求追加被告重新审理。近日,湟中法院就化解了这样一起信访纠纷案件。
2010年3月,严某与吴某、宋某二人签订建房协议,由严某带领李某等23人到果洛州玛沁县拉加镇承建合作社综合大楼。李某等23人本以为找到了一个难得的挣钱机会,满心欢喜。在干完了所有的劳务后,期待着工程完工后喜领工资的那一刻,没想到严某却向李某等23人出具了工资欠条,表示自己无力支付工资。23位农民兄弟拿着一张空头欠条,多次向严某索要,得到的却是一次次没有希望的答复。2011年,李某等23人将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严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应付的工资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判决作出后,严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向其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后,严某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严某向湟中法院申诉,称合作社将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吴某和宋某,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与吴某、宋某结账,并拒绝结算增加工程量相应的人工费,导致自己损失惨重,无法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严某认为,合作社、吴某、宋某应承担连带给付工资责任,应当追加为被告,因此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承办法官在查明了案情后,多次找到严某,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指出严某与23名农民工系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严某与合作社、吴某、宋某间系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一次次耐心沟通,真诚交流,最终,严某的心结被解开,接受了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并明确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访,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作者:肖芳 姚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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