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管执法碰壁请法院"护法" 拟成立城管法庭

2013年12月13日 12:13   来源:大河报   贺笑天

金水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向相关人士下达《行政裁定书》

  昨天,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陪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首批两位“屡教不改”占道经营,并逾期不履行执法机关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贩,送发了《行政裁定书》,催告其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据执法局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底,拟联合金水区法院成立“城管法庭”,这种通过法院强制力来“护航”行政执法的尝试,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执法现场

  违法商贩太“顽固” 法院送来《行政裁定书》

  12月12日上午11许,园田路兴达公寓东门附近的一家蔬菜水果店,两名身着制服的金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若干名执法人员,将店铺围得严严实实,“您好,请问是王××吗?因为占道经营,前期行政机关对您下达过处罚决定,但您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金水区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可以执行,今天来给您送《行政裁定书》。”现场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向店主说明了他们的来历。

  从天而降的《行政裁定书》,令该店主不知所措,不过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接过了《行政裁定书》。她表示,今后,摆在店铺外的水果筐一定会收回来。

  原因:违法占道经营并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

  在执法者眼中,该店主是一个突出门店摆放经营物品的“老顽固”,曾多次对她进行劝导,但效果并不明显,反复性很强。对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置之不理逾期未改正,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今年6月24日,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该店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元,而该店主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执法局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发生了刚开始的那一幕。

  事件解读

  月底拟成立“城管法庭”

  自2012年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通过法院给违法商贩下达《行政裁定书》,尚属首次,也为今年年底拟成立的“城管法庭”预热。

  那么,为什么成立“城管法庭”呢?对此,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刚称,在城市执法过程中,后期执行相对比较困难,以前有很多处罚不了了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强制执法需要有法律规定,“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催促违法商贩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王刚看来,成立“城管法庭”,不仅解决了行政决定书执行力的问题,还有效调和了城管有效执法同文明执法间的矛盾,对执法人员本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他们的工作也是一种监督,“让法院把关,才能把案件公正执行下去”。

  在期限内自觉接受处罚不会上“城管法庭”

  对于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什么情况下法院才出具《行政裁定书》的问题,王刚表示,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以教育为主,即便真的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只要商贩在规定期限内,自觉接受处罚,就不会接到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更不会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城市管理执法流程,执法者都会提前致商户一封信,或现场告知“商户存在违法情况”,若商户不予理睬,他们才会以书面文书形式责令商户整改,该环节也是以教育为主。即便在第三个环节,下达了告知书,告知处罚,但商户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前期告知的违法行为,商户都置之不理,此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已确凿,并且过了陈述申辩期,执法人员才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会进行催告,让商户主动履行处罚,“面对催告后,仍不接受处罚的商户,我们才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说法

  行政庭负责审查执行局负责强制执行

  对于即将成立的“城管法庭”,金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姚丽表示,负责非诉讼行政法案件,本身就是行政庭的一项正常工作。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案件时,行政庭只负责进行书面审查核实,执行局搜集在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中的证据,其中包括,调查证据、依据、内部意见报告及全套的档案等。经核查情况属实后,才会下达准予执行裁定书,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扎实,就下达不准予执行,“正常情况,商贩在接到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时,经催告还不去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话,就要转至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

  他山之石

  西安莲湖区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城管执法巡回法庭

  据媒体报道,早在2009年5月,西安莲湖区法院就成立了全国首家城管执法巡回法庭,配备了专门的审判人员,集中受理莲湖区与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的非诉案件移交执行工作。

  当年9月2日,巡回法庭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了强制传唤。截至2009年11月24日,巡回法庭共受理莲湖区城管执法局非诉执行案件210件,已审查执结205件,执行案款12万余元。

  西安莲湖区城管执法巡回法庭一位负责人表示,违法成本成倍增加,会使绝大多数人不敢再违反相关规定,更会让周围的潜在违法者自觉消除违法的念头。

  相关链接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是以各级人民法院为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要有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罚款、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说明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中是居主导地位的,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执行权。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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