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全市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备选房型,引导村民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条例》还规定,房屋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鉴定单位名录,为当事人选择鉴定单位提供方便。《条例》还对需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作了列举。
刘志月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