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出国17年被单位除名 起诉法院被驳回

2013年12月20日 09:53   来源:东方网   顾玉春 宋韬纬

  据《新闻晨报》报道,丁女士在长病假期间未告知单位便出国工作,并注销了本市户籍,17年后回国,发现单位已于其出国当年将其除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单位的除名决定无效,并索赔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日前,嘉定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丁女士的上述诉请。

  据了解,丁女士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某医院工作,获得了事业单位编制。后因身患眼疾,请了长期病假。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丁女士想赴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5月,丁女士注销了上海市城镇户籍去泰国工作,一去便是17年。

  2011年,丁女士回国,恢复了上海市城镇户籍。然而她了解到,医院在她出国当年就已将她除名,原来的工资、社保等也从那一天开始停止发放。丁女士认为,自己请了病假,并且自始至终未收到医院的除名通知,难以接受除名结果,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人事部相关规定,丁女士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擅自申请注销本市户籍,赴国外工作,属于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原工作单位以丁女士自动离职为由予以除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驳回了丁女士要求单位赔偿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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