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退工转档等问题

2013年12月23日 13:56   来源:每日新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出通知,对退工办理、批量退工、档案转移接收、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和享受期限核定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1、劳动合同期满的;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超过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退工报告(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30日内备案)。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个月内累计退工超过20人或超过在册职工人数10%的,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报告;超过50人的,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超过200人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区、县政府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市人力社保部门接报后向市政府报告。用人单位两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超过100人的,应向坐落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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