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这表明,从2014年起,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上海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市教委在解读《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时指出,在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区县适龄随迁幼儿入园具体规定。对于公办幼儿园,区县教育部门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目前为达到120分,下同)、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幼儿进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在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2014年要求办妥1次、2015年要求连续2年办妥、2016年及以后要求连续3年办妥)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2014年要求满2年,2015年及以后要求满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申请。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和秋季统一高考方面,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已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及以上,其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职业教育的基本条件与义务教育相同。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逐步过渡,2014、2015年要求2年,2016年及以后要求3年)的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招生);在本市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选择在本市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实施意见》明确,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年度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意见,切实保障符合条件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部门年度招生工作意见,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能享有相应的权益。
《实施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上海市居住证》证件管理和积分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务工人员能够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各区县要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平稳有序。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