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修订学校用地条例 开发商配建产权国有

2013年12月24日 11:58   来源:扬子晚报   

  开发商承诺配建的学校久拖不建咋办?建成的校舍究竟产权归谁?围绕这些问题的扯皮纠纷时有发生。南京市正在修订《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保护条例》,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配建学校必须和首期项目同步建成,应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其产权属国有。

  现状

  开发商建了学校挪作他用

  据南京市教育部门介绍,目前南京规划中的教育设施建设滞后甚至不建。比如,河西某区域有24个新建楼盘入住人口达8.8万人,规划中需配建的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初中、3所小学、2所幼儿园一直未开工建设。

  同时,配建学校产权归属不明,也成为一大矛盾焦点,很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产权在开放商手中,或高价出租或改作他用,造成部分地区就学难,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比如,江北某区域有13所幼儿园、4所小学及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已配建但并未交付到教育部门。这次,南京市启动修订《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保护条例》,一方面提高了学校的配建标准,同时明晰了学校的配建主体和产权移交问题。

  新规一

  每万人不少于1所幼儿园

  对于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标准和面积,这次《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列出了明确指标:每千人口中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高中,新建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左右;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每千人口中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新规二

  配建学校应移交教育部门

  为了解决开发商代建学校后的产权扯皮问题,这次条例明确学校配套建设的主体、产权移交等问题。《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等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予以明确,并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产权归属为国有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到达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开发手续前,与其协商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新规三

  学校百米内禁建5类设施

  这一条例还为中小学、幼儿园划出了“保护区”,规定在其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新选址建设项目的,禁止5类设施。这五类禁建设施为:(一)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交汽车总站;(二)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三)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四)城市轻轨、快速路、城市主干道、高架桥立交桥;(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如果学校面对拆迁该怎么办?这一条例也做出具体规定: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有占地面积。原中小学、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在重建时应当达到规定标准。(仇惠栋)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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