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改,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为强调监护人的职责、避免和减少因缺乏有效看护所致的儿童伤害事件,上海在法规修改中增加条款,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此外,上海还立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