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区设禁燃区 煤及树木不得作燃料

2013年12月31日 09:42   来源:南方日报    黄少宏

  严重的雾霾现象正在令各地加大空气治理力度。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海珠区相继在天河、越秀之后“变身”禁燃区,禁止使用煤、树木等高污染燃料。

  根据相关通告,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不过,海珠、黄埔在具体的实施时间则略有差异。海珠区的通告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黄埔区则相应放宽时限: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除石油化工、火力发电行业在按要求做好污染治理及按省、市政府相关计划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外),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同时,通告均明确自通告实施之日(即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违反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此外,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明起全市销售

  国Ⅳ车用柴油

  ■相关

  近日,广州市环保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为进一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2014年1月1日起广州全市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按照要求,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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