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作为先行试点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消息一经公布,引起广泛关注,有媒体解读称深圳“小产权房”有了解决办法。昨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相关工作人员称此系误读,因为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释义、审查程序、处理确认和罚款地价、临时使用、拆除或者没收、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对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身份、违建建设时间、用途、规划确认依据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实体处理确认的条件、罚款和地价的标准、临时使用的性质、拆除没收的适用条件、征收搬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该《实施办法》还严格区分处理范围,坚持宽严适度、分类处理确认的原则,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获取利益。
《实施办法》出台后,被一些媒体解读为“深圳‘小产权房’有了解决办法”。市规土委获悉该情况后,立即发布官微澄清说明。昨日记者就此事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种“解读”实际上是误读,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更不存在所谓“确权”说法。这位人员同时表示,深圳出台《实施办法》是探索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将切实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的规划及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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